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县(区)。
2.2 建设规模: 2×660 MW。
2.3 计划工期:2024 年 0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06 月 30 日,442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起,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满足项目投产要求)。
2.4 招标范围:包括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660MW 机组供热改造系统工程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建筑及安装工程、调试、试验、培训、服务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投标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承包工程许可证。
3.2 投标人须具有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汽轮机设计、制造能力以及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 及以上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工程 EPC 投运业绩,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完)工类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 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 该电子证 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B 证),且在合同实施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并担任 1 个及 以上已投运的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工程 EPC 项目经理业绩(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 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 竣(完) 工类证明材料及本项目与拟派项目经理的关联性文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成 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 加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 协议书, 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协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由代理人签 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 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业绩具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已投运的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工程设计或 EPC 业绩(业绩 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2)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已投运的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工程施工总承 包或 EPC 业绩(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完)工类证明材料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3)联合体中的供货单位须具有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汽轮机设计、制造能力, 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已投运的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汽轮机设计、制造、供货业绩(业 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 竣(完) 工类证明材料等, 否则视为无效业绩;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3.5 财务要求:近三年每年净资产大于 0(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3.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6.1 近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国 家 应 急 管 理 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6.2 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6.3 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 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 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7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 日 17:00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