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华银安乡县陈家嘴镇 22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送出工程 (二标段) EPC 总承包(二标段)
2.3 建设地点: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陈家嘴镇
2.4 建设规模:220kV
2.5 计划工期:2024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共 90 日历天。开 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时间为准。
2.6 招标范围:220kV 线路工程介湖村转角塔 J18 杆塔(以可研路径为准, 不包括 J18 本塔杆塔组立和塔上串线,包括本塔至 J17 的放线及绝缘子串)至陈 家嘴光伏 220kV 升压站 15.6km 线路,包括进站内龙门架以及站内第一个光纤熔 接等。
2.7 授标原则: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同时招标、同时施工,投标人可参与 每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中标资格。如投标人(联合体任一 成员)在两个标段中综合评分均排名第一,则授予为华银安乡县陈家嘴镇 22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送出工程 EPC 总承包(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华银安乡县陈家嘴镇 220MW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送出工程 EPC 总承包(二标段)将 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在任意一个标段中综合评分排名第一,则授予 综合评分排名第一所在的标段,其余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 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甲级与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甲级及以 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二级和承试类二级电力设施 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 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 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220kV 及以上输电线 路工程已竣工施工总承包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 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 须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工 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甲级与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甲 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20kV 及以上已投运的输电线路工程设 计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输变电工程专 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 上 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4 联合体承装、承试单位须具有有效的承装类二级和承试类二级电力 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证 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 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 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 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 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 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 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 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08 月 27 日 17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