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上海电力漕泾综合能源中心二期项目
工程规模:本工程拟在一期工程东侧扩建端建设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
项目整体进度:26个月
2.2招标范围
序号 |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招标 信息 服务 费 |
1 |
HWZB- 2024- 001- 004- 001 |
汽机旁路装置 |
2套 |
本招标项目采购两台机组共2台套 100%BMCR容量高压旁路(每台机组4台高压旁路系统)、2台套中压旁路(每台机组2台中压旁路系统)和2台套低压旁路(每台机组2台低压旁路系统) (中压及低压旁路按启动容量+减温水配置)。包括阀门本体及其执行机构、液压油站系统、减温水调阀及其执行机构、 控制系统及其附件等。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上海港 |
2025年9月15日前 |
1000元 |
2 |
HWZB- 2024- 001- 004- 002 |
给水 三通 阀 |
2套 |
本招标项目采购两台机组共两套高压加热器给水三通阀。高加给水三通阀包括高加给水进口三通阀、高加给水出口三通阀,其中包括阀门本体、液动执行装置及其附件等投标人负责提供高加给水液动旁路三通阀的所有系统和设备,包括各阀门及其执行机构、卸荷阀、控制阀、注水阀及隔离阀等。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上海港 |
#3机组:2025年8月15日前;#4机组:2025年9月15日前 |
1000元 |
注: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第八章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特别提示:请认真研读下文,不响应标记“*”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
*(一)制造厂商直接投标时的资质要求
1、具有与招标人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需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拥有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
5、制造厂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如已取得上述许可资质,需提供证明文件,若未完成相关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请说明原因及目前办理相关许可资质的进度情况,并需同时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若因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该许可证资质而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则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方应具有为所投标产品办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能力,该报告或证书应在全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http://cnse.samr.gov.cn)和海关系统中可以查询。如已取得上述报告货证书,需提供证明文件,若未完成相关报告或证书的办理工作,请说明原因及目前办理的进度情况,并需同时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报告或证书的办理工作。若因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而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则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7、提供2024年3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
(二)代理商进行投标时,对代理商和制造厂商的资质要求
*1、如果国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大陆确实没有直销渠道,则本次招标所能接受的代理商仅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商为制造商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代理商与制造商为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全资或控股分/子公司;或
(2)代理商为制造商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或代理商为制造商授权的长期代理,且所代理品牌(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品牌)成功供货达3个合同及以上。上述合同业绩是判定投标人是否为制造商的长期代理的依据,因此必须是投标人自己所签的代理本次投标品牌的合同,但不要求必须是同一类产品(例如,投标设备为疏水阀,合同业绩可以是所代理的A品牌旗下的疏水阀、截止阀、闸阀等)。请注意与本公告第(三)条投标品牌的业绩要求的区别,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12-1、12-2格式提供。
被授权的代理商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要求文件:
(1)具有与招标人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
(3)具有本次所投标的国外制造厂商阀门品牌在中国境内的长期独家代理权或提供国外制造厂商出具的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将承担其指定的代理商投标及履约的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
(4)提供国外制造厂商出具的正式授权书(该授权书应为国外制造厂商出具,或其他制造厂商承认具有授权资格的机构/代表出具。由其他制造厂商承认具有授权资格的机构/代表出具的,需提供制造厂商对该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5)代理商注册资本金应达70万美元及以上。
(6)如代理商为法定不需要注册资本金或注册资本金不足70万美元的公司,则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2024年度连续至少6个月平均存款达70万美元及以上或银行授信额度700万美元及以上或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的证明。
b.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应达70万美元及以上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且必须向招标人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投标代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对投标代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同时,该公司(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
c.代理商为某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应达70万美元及以上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且必须向招标人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投标代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对投标代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同时,该母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
d.除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母公司的承诺和/或担保外,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无关第三方的承诺和/或担保。
(7)本次招标各项目同一设备:招标方不接受一个代理商代理两个及以上制造厂商投标;招标方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商代理同一个国外品牌投标。
(8)提供2024年3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如需在中国大陆的公司提供承诺函,则一并提供在中国大陆的公司(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或中国大陆境内的母公司)2024年3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
*2、代理商进行投标时,对其代理产品制造厂商的资质要求如下:
(1)具有与代理商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需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拥有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
(5)制造厂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如已取得上述许可资质,需提供证明文件,若未完成相关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请说明原因及目前办理相关许可资质的进度情况,并需同时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若因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该许可证资质而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则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方应具有为所投标产品办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能力,该报告或证书应在全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http://cnse.samr.gov.cn)和海关系统中可以查询。投标方需提供以往已办理过的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产品(其它项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的复印件。
(三)投标品牌的业绩要求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拥有良好的运行业绩。投标方应在近10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过至少国内2台单机容量1000MW等级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火电项目机组配套的,
与投标产品相同(品牌、原产地、阀门类型、液动执行机构等)设备的良好运行业绩(汽机旁路装置标段要求6个月以上运行业绩,给水三通阀标段要求1年以上运行业绩)。投标方应按照本条业绩条件提供投标产品的业绩汇总表,并提供上述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签字页)及机组投运证明(验收证明或业主出具的系统(机组)投运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文件。业绩以机组数量为准,即一台机组业绩包含多台套符合业绩要求的旁路装置,仍按一个业绩计算。
上述业绩为投标产品的品牌业绩,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不要求必须是投标人自己所签的合同。请注意与本公告第(二)*1(2)条的区别,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13-1、13-2格式提供。
(四)财务报表
1、如采用代理商投标,则代理商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与制造厂商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供。
2、如需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与其有直接关联的公司提供承诺函,则一并提供该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
*(五)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六)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年 10月 10日至 2024年 10月 15日(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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