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2.2建设地点:易门县龙泉街道韩所社区马干菁。
2.3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381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324万元,其他费用2300万元,基本预备费631万元,建设期利息276万元,流动资金279万元,最终投资额以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2.4主要建设内容:本新建日处理量1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一座,协同处置餐厨垃圾10吨/天,协同处置污泥垃圾10吨/天,总处理规模120吨/天。配置1条100吨/天的焚烧线和一套余热锅炉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配置1条处理能力为10吨/天的餐厨处理线,污泥垃圾直接协同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2.5项目实施主体:易门县人民政府授权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选择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方+特许经营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监管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
2.6运作模式:项目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发起,授权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特许经营者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
2.7特许经营权内容:本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业务范围,未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或者调整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运营和维护,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益权。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经营获得蒸汽销售收入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
2.8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经营权、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无偿移交给易门县人民政府或易门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保证本项目无任何负债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3.招标范围
3.1项目投资:(1)政府方提供的条件:规划设计编制、项目批复等相关工作,其他后续设计服务工作由社会资本方按程序完成;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2)社会投资人承担的任务:由社会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移交;合作期限届满后,社会投资人将持有的全部项目资产移交易门县人民政府或易门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3.2项目设计: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技术服务工作,初步设计应取得相关批复,施工图设计成果须经过招标人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通过,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3项目施工: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完成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全部施工工作。并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和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负责。
3.4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相关服务内容和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设备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负责。
3.5质量要求:
(1)设计部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中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云南省相关规定,并满足相关部门审批要求并通过审批。
(2)施工部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招标人使用需求,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
(3)设备部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的合格产品,通过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4)资金部分: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稳步推进。
3.7计划工期:12个月。
3.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资质条件:
4.2.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
4.2.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社会投资人投(融)资能力要求:截止开标之日前七日内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不得低于300万元,在2023年10月末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50%、所有者权益不得少于10000万元。
4.3人员要求:
1)项目总负责人:本项目设置一个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由社会投资人担任,并提供连续两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
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或壹级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且具备高级职称。
3)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划分的责任配置相应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4.4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有近三年(2020-2022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则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则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或情况说明。(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5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1个处理生活垃圾规模70t/d或以上的类似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业绩要求即可)。
4.6信誉要求:信誉条件良好,①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资质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况;②投标人近三年内未曾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且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③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4.7其他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4家,并满足以下要求:
(1)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则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须为社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组成,应体现投融资、建设优势,且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办理投标事项,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3年11月27日18时00分至2023年12月04日23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