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3、#4炉电除尘增容提效改造。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为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3、#4除尘系统满足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不高于18mg/m3(标态、干基、6%O2)的改造设计、设备供货、土建、安装、运输和整套系统的调试、试验及检验、服务、培训等相关的技术服务。
2.2.2投标人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2.1按本规范书和适用的工业标准提供各项服务;
2.2.2.2负责#3、#4炉电除尘新增第五电场及输灰系统(包含电热)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
2.2.2.3负责#3、#4炉电除尘入口喇叭口流场优化和预收尘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
2.2.2.4负责#3、#4炉电除尘出口喇叭口流场优化和抑制二次扬尘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
2.2.2.5负责#3、#4炉电除尘原1~4电场提效治理的供货、施工;
2.2.2.6负责#3电除尘部分(不少于1/4)、#4电除尘全部阴极线优化换型的设计、供货、施工;
2.2.2.7负责拆除原#3、#4炉电除尘二维收尘网;
2.2.2.8负责#3、#4炉电除尘三、四电场电源改造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
2.2.2.9负责#3、#4炉灰网DCS改造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
2.2.2.10负责#3、#4炉电除尘载荷校验、安全评估等其他工作。
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的技术规范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3.3投标人应同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除尘器改造或新建业绩不少于3份。业绩须是已完成业绩,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含有:合同封面、合同主要承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验收报告等合同扫描件,以证明投标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否则其投标无效;
3.6投标人须提供 2020年至 2022年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并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等(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事务所单位章);
3.7投标人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必须是投标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为其购买了社保(须提供项目经理有效期内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社保证明材料);
3.8投标人在同行业中有较好的信誉,无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等情况,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况(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为准);
3.9投标人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该网页查询截图加盖本单位公章);
3.10投标人不得列入“供应(合作)商黑名单”且在公布期内的规定(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为准);
3.11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1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二家;
(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必须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单位为主体;
(3)联合体各方均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5)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年1月23日08时00分至2024年1月30日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