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330MW供热机组,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投产。公司位于衡水市小辛集村北,衡水市的西北方向,距离市区约10km。电厂北距石德铁路约400m,西距耿李村约1.9km,东距东康庄100m,东距衡水市的直线距离为8.0km。厂区南约300m处为衡保公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铁路有石(石家庄)~德(德州)铁路、京(北京)~九(九龙)铁路从衡水市通过。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3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设计脱硫效率大于99%,执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低于25mg/Nm3。烟气脱硫系统按一炉两塔配制,每套脱硫系统分别设置单独的烟道、吸收塔和石膏脱水系统等。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工艺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及其它必要的公用系统为#3、#4脱硫系统公用。
2.2招标范围
衡水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机组石灰石粉采购,包括所购材料的供货、运输、装卸、清洁、服务等相关事项,本次招标采购2024年度的预计用量:石灰石粉92000吨,最终以招标人实际用量结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交货期:根据招标人的实际用量情况进行供货,接到招标人通知24小时内送达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它组织,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商或具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2)投标人为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石灰石矿源(货源)厂家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本次招标石灰石矿源(货源)厂家的经销授权书和石灰石矿源(货源)厂家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3.1.2业绩要求: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50000吨及以上供货量的石灰石或石灰石粉销售合同业绩2份,且单份合同供货量50000吨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及业主证明(或发票),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业主证明(或发票)须体现供货量50000吨及以上。
3.1.3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在供应商评价中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观察期内;
2)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开标当天查询情况为准);
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开标当天查询情况为准)。
3.1.4其他要求:(1)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同一生产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且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投标人需提供近三个月(2024年1月1日至今)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样品化学成分检验报告。碳酸钙或氧化钙须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4月11日00:00至2024年04月17日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