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海南公司海口倍特药业 2.25MW 分布式光伏项目 EPC 总 承包
2.3 建设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 4 号,三横路 9 号
2.4 建设规模:2.25MW
2.5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暂定 2024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
2.6 招标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海南清洁电力有限公司倍特药业 2.25MW 分布式光伏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光伏场区、场内集电线路、施工用电和用水等临建设施、满足大唐集团要求的施工期视频监控及 永久视频监控系统、及需要提供相关软件接口参数,满足现有分布式光伏+5G 管控平台数据对接(发电量数据、逆变器数据、视频数据)、消防系统、防雷 接地系统、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整个装机容量不低于 2.436MWp/2.25MW 光伏 项目的施工及竣工图绘制等全过程光伏施工。
物资采购(其中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由发包人供应)组件支架、桩基、材料采购等施工涉及的全部材料及设备(除发包人甲供外所有物资 (甲供
部分已标注))。
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光伏组件、支架等设备基础施工、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全过程施工)、调试、试验(含特殊试验)及检查测试(含组 件安装前功率测试,包括组件功率特性、隐裂、组件功率测试等所有内容;组 件投用后检测,含热斑、隐患、EL、功率等检测内容)、试运行,同时也包括 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对外协调手 续办理(含电网办理并网手续、电力公司调度及供电手续);甲供设备材料卸 车、保管、场内二次倒运;工程验收(含水保、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 卫13
生、防雷检测等各项专项验收、档案竣工移交、归档和竣工验收)、通过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包含配合送出工程验收、倒送电)、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 服务。
投标人负责协助本项目能源站点数据接入投标人现有监控平台,并负责协助该项目能源站点在监控平台的数据采集、分析、统计、报表、UI 等功能 的实施,且不能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行。
不论招标文件是否提及、投标报价高低,凡涉及本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试验、检查测试、调试试运、质量监督、安全设施、环保、消 防、职业卫生、防雷检测等所有专项验收、档案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咨询协调 等相关方面的全部工作内容及费用均属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围。
其它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列出,但对于一个光伏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以及满足电网公司接入运行要求、满足国家及竣工 验收需求的建筑、设备、材料及服务等。与各标段分界点: 1.光伏场区屋面租赁工作由发包方完成。
2.屋面结构分界点:原建筑物、构筑物为混凝土平屋面已建成并使用多 年,光伏组件安装结构需根据现有屋面结构由投标方进行设计并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 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 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 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 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 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五级和承试类五级电力设 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MW 及以上光伏电站已竣 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2MW 及以上光伏电 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 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 协议书须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 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MW 及以上已投运的光伏电站设计业 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MW 及以上光伏电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4 联合体承装、承试单位须具有有效的承装类五级和承试类五级电 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 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 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 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 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 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 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 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 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 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 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 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 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 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 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8 月 08 日至 2024 年 08 月 22 日 17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