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电力宁东一期厂外红柳煤场煤泥混掺外委加工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 宁东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一期 2×330MW 机组,两台机组投产日期为 2010年12月,电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所辖灵武市境内。厂址地处宁东煤炭基地鸳鸯湖矿区内,位于银川市东南直线距离约 90km,灵武市东南直线距离约 40km 处,北靠鸳鸯湖矿区,西距鸳冯公路约 4.0km,南临马家滩镇约 6.0km。
2.1.2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厂外红柳煤场煤泥混掺及所有场地和道路的卫生清扫、洒水降尘等其它环保治理工作。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如下:
(1) 宁东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红柳煤场煤泥混掺总量:30万吨。
(2)投标方负责将煤泥和原煤按一定比例用装载机进行初步混掺,原煤及煤泥的堆取工作包含在本项目中,再将混掺煤通过粉煤机加工成均匀的成品混煤,其中混煤中原煤比例≯65%,煤泥比例≮35%,煤泥经25mm的方孔筛过筛率>95%,经招标方验收合格。
(3)生产现场煤泥混掺需求量大时,日均原煤和煤泥混掺总量不得低于2000吨,日均煤泥混掺量不得低于700吨。
(4)装载机及粉煤机作业以满足实际运行要求为准,在保证安全、作业量、作业效率前提下,参照工作量增加或减少设备及相关机械的配置。煤泥混掺设备、机械日常维护、耗油、耗电等所有费用全部由投标人负责。
(5)上级单位检查出招标范围内的问题整改工作。
(6)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配合性工作。
(7)各种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项目等需配合的工作。
(8)负责厂外红柳煤场煤泥混掺区域卫生保洁及清扫工作。
2.1.3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1.4服务期限:计划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开始服务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1.5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马家滩镇韩家沟国能宁东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厂外红柳煤泥场。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9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煤泥掺配或煤炭掺配或煤场管理的合同业绩2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4-09-25 14: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4-09-30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