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储能系统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储能系统框架协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2 规模:本次框架协议采购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区域(产业)公司电化学储能系统。本次框架协议预估采购总容量4000MWh,最终采购量以通过投资决策的实际项目需求为准。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发布之日起1年。
2.3 建设工期: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4 标段划分:本次框架协议分2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段 |
储能控制方式 |
预估容量(MWh) |
备注 |
标段1 |
集中控制式电化学储能系统 |
3000 |
1h、2h、4h系统 |
标段2 |
分散式模块化、组串式电化学储能系统 |
1000 |
2h、4h系统 |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详见技术规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具有累计不低于1.5GWh(磷酸铁锂电池)(若合同内容中无法体现磷酸铁锂电池,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国内储能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不低于300MWh合同(以合同容量累计)的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2)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项目容量不低于100MWh的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集成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投标采用电芯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且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不小于200MWh的电站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资格能力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1)投标人投标的磷酸铁锂电池单体、电池模组和电池簇须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储能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2)
标段1:投标人应提供PCS(储能变流器)的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同时提供高压、低压穿越检测报告(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承诺:PCS暂无型式试验报告的,须承诺在设备供货前取得对应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满足当地电网要求。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货款中予以扣除。
标段2:投标人应提供PCS(储能变流器)的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同时提供高压、低压穿越检测报告(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PCS须采用三电平分散式模块化设计,180kW≤单台功率等级<500kW。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承诺:PCS暂无型式试验报告的,须承诺在设备供货前取得对应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满足当地电网要求。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货款中予以扣除。
(3)投标人应提供BMS(电池管理系统)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投标人应提供EMS(能量管理系统)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投标人所提供的变压器产品须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及不低于3150kVA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
3.2.4投标人至少应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BMS(电池管理系统)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第三方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投标人研发或制造产品),并提供至少一项该产品的合同业绩,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注:累计300MWh的合同,每项供货业绩须提供对应的发票不少于1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 年11月20日9:00起至2024年11月27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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