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选聘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4-12-1-194 )
项目所在地区: 北京
1. 招标条件
常年法律顾问选聘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服务内容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标服务内容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内证券事务法律服务
1.根据公司要求,对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过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公司要求,对上市地监管机构、交易所向公司提出的涉及中国法律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协助公司起草和审阅中国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相关内容及各种临时报告文件;
4.协助公司起草和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纪要等文件,并在公司需要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解答股东、董事和监事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6.协助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其他文件,协助起草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制度;
7.根据公司要求,协助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助提交相关材料,协助公司回答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咨询;
8.根据公司要求,协助审阅公司在上市地披露的相关文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咨询意见;
9.协助投资者关系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应对市场传闻、协助进行澄清公告;
10.协助公司非日常关联交易的咨询和信息披露,对于金额较小的非日常关联交易协助处理相关交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咨询、交易文件起草、公司内部会议文件起草和协助办理交割过户;
11.协助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判断和梳理、各下属子公司和部门日常关联交易的预算和统计、合同文本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起草等;
12.及时向公司通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则;
13.根据公司的要求,就上述事项提供书面法律备忘录或其他参考性备忘录。
14.其他与证券事务相关的各类服务。
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法律服务
本项服务范围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其中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
1.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服务范围如下:
协助招标人制定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的总体方案;
协助组织实施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信披文件的准备工作;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准备或审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参与审查承销协议并提出意见;为招标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等;
为完成招标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所必须由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2.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服务范围如下: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对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尽职调查;
出具申报过程中监管机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协助发行人准备申报文件并协助发行人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协助发行人准备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文件;
出具发行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协助发行人审阅承销协议、银行三方监管协议等交易文件;
协助发行人审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管理人协议;
协助发行人起草本次发行所涉及相关披露文件等;
对于本次发行所需的发行人评级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需要,就产品发行计划、方案等工作开展前期调研,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就债券发售向发行方提供法律建议;
其他与发债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上述工作内容及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增减。
三、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公司开展日常法律工作,根据公司需要,就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协助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公司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根据业务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备忘录、安慰函、不具有担保效力、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支持函件,对担保性质进行独立律师认定等。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需要,按季度、年度审阅公司重大诉讼案件台账信息,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他诉讼咨询相关法律服务。
协助公司处理一般性非诉类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监管部门调查,包括协助公司开展诉前应对方案策划、法律论证、与当事人或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答复函等。。
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专项代理、其他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协助公司开展日常合规管理工作,为公司合规管理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优化公司合规管理流程,协助起草、审阅合规管理制度及其他的书面文件。
协助公司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根据公司需要,提供常规普法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按照公司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并撰写普法类简报。协助提供法律检索服务。
其他必要的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2.3服务期:
1、境内证券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法律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3、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无律师业、证券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处罚记录。
3.2.2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备为A+H上市公司提供中国境内证券常年法律顾问业绩至少1项,为A+H上市公司提供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领域法律顾问的业绩至少1项,为A+H上市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法律顾问业绩至少1项,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2020年1月1日至今,
3.2.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 。
3.2.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联系人:李工
传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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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ec.ch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