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要求:应答人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经营范围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相关):
(1)应答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应答人为 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应答,同时参与应答视为应答无效;
(3)应答人为事业单位的,应答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业绩要求:
1)应答人在近5年(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具有2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业绩。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工作范围描述页或主要技术要求页、合同签署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和服务完成证明文件(如: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完成报告或合同全额结算发票等能够证明服务已全部完成的材料)。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如业绩合同为框架协议或长期协议等以单价结算的订单方式执行的合同,则该协议视为1项服务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要求同上。
3)业绩认定时间:以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报告签字时间或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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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评审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