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内蒙古能源集团金山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选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境内,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2×66万千瓦扩建工程东侧空地及金山热电厂一期贮灰场内偏北侧。
本工程新建大型混凝土灰库两座,其中一座布置在金山热电厂一期贮灰场内,其有效容积不小于5×104m3;另一座布置在金山热电厂二期东侧空地,其有效容积不小于22×104m3。两座灰库总有效容积不小于27×104m3,用于淡季粉煤灰的贮存、外运。
本工程新建由一、二期灰库至两座新建大型灰库输灰系统,粉煤灰通过管道由压缩空气直接输送到新建大型灰库内储存。大型灰库设置卸料及装车系统。
2.2计划工期: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
2.3招标范围: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发包采用EPC总承包的方式。投标方的基本工作范围是提供一个完整的、符合运行要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系统所需的机械、电气、仪表控制、土建、建筑、总图运输、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铁路及集装箱堆场的设计和施工安装所有子项工程(除招标人另行委托的子项外)。包括但不限于粉煤灰进料系统、出料系统、散装钢灰仓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设计、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及材料供应、运输、储存、安装、地基处理、土建及建筑工程、组织评审、施工、调试环保(施工及验收)、水保(施工及验收)、消防(检测、图纸审查、验收等)、特种设备(告知、验收、取证)、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性能考核、试验、检验、售后服务、试运行、消缺、竣工资料移交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对混凝土大灰库及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对防止环境污染、粉煤灰在库内储存过程中板结措施进行专项论证,并提供专题报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甲级,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资格能力要求: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和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2.2 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单体建设规模不小于15万立方米的大型灰库EPC总承包业绩或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EPC总承包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承包内容,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方必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甲级。任何单位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的投标。
3.3.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3.3联合体各方必须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3.4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3.5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3.3.6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3.3.7本项目中项目经理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并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4月07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4月13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