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甘肃省,张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规 模: 东方氢能产业园绿电制氢示范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经济开发区内“循环经济示范园”内,项目建设制氢能力1300Nm3/h的制氢站、园区整体动能(力能)设施、氢能充装站、围墙、室外工程等,产业园外(直线距离1.2公里)建设8兆瓦自备光伏电站及10kV送出线路,其中,东方氢能产业园建设内容:制氢能力1300Nm3/h的制氢站、园区整体动能(力能)设施、预留场地、围墙、室外工程等;光伏电站建设内容:备案容量8兆瓦的光伏组件和支架、配套电气设备、10千伏光伏电站至制氢站配电室输送线路,光伏场区围栏等。以上建设内容均含建筑、设备及安装工程,地基处理等。
2.3 标段划分: 甘肃公司东方氢能产业园绿电制氢示范项目及8兆瓦自备光伏电站施工项目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甘肃省,张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5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开工日期:2023年5月(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产业园全部现场施工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光伏电站2个月内完成全部现场工作(若发生设备供货不及时,可做适当调整)。
2.6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整体划分一个标段,产业园建设制氢能力1300Nm3/h的制氢站、园区整体动能(力能)设施、氢能充装站、围墙的基础、主体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产业园室外工程等;园区外(直线距离1.2公里)建设8兆瓦自备光伏电站及10kV送出线路的建安工程。招标内容包含设备材料采购供应(不含甲供设备,详见清单)、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验收、工程质量保质期的服务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材料采购(不含甲供设备):投标人负责本标段设备采购及材料供应、试验、验收、运输、二次搬运、保管、安装、单体调试和整体调试、光伏接入系统联调等。本工程所涉及的设备采购及材料供应,技术要求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华能集团、建设单位设计要求。
(2)建安工程范围:承担东方氢能产业园、8兆瓦自备光伏电站及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筑、安装、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协调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光氢耦合联调、试运行,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收集、移交等;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中水保、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检测等各项专项验收、档案竣工移交等事项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配合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优化、纠错等工作。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光伏电站包括:光伏电站组件和支架、逆变器、箱式变压器、配套电气设备、场内线路、场内道路及围栏的建筑、设备及安装工程,地基处理以及电站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其他建筑、设备、材料及服务等;
2)10千伏送出线路包括:配电装置、电力电缆敷设、接地、分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调试等;
3)东方氢能产业园包括:1300Nm3/h的制氢站、氢气充装站、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除盐水站、危废室、综合仓库、事故水池等建筑安装工程,部分厂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含门窗、屋面),照明、消防、给排水、生活用水、污水处理及全厂工艺热力管网等;厂区内道路、大门与纬一路道路连接开口、围墙及室外工程等。
(3)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建设中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进行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程档案、质监站各阶段验收等验收工作,配合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
(4)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施工期、运行期施工场区内生产准备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6)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应具备GC2级及以上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资质;同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制氢项目建设业绩(含在建)和2项工业建筑施工业绩,同时至少具有1项光伏电站建设业绩,以合同扫描件为准(须包含合同范围、签订时间、合同签字/盖章页,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视为无效业绩)。
(3)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及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至少1项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建筑施工经历,以合同文本或任命文件为准;同时必须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并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且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4月20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4月25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