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8个月
2.2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
2.3 招标范围
投标方提供的储能系统必须是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及有关国际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相互协调的、完善的系统。
本次招标储能系统容量为15MW/30MWh(标称容量),采用直流800-1500V储能系统设计方案。投标方的供货范围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变流器(PCS)、干式变压器、直流汇流设备、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测量计量、附属设备(包括集装箱及内部的配电、环控、火灾报警、消防、自用电、照明、视频监控等,及其箱体内所有电气元件、电缆及通信线缆附等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包装、运输,以及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等。储能系统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同一供货人成套提供。
本标段电气设计分界点为35kV升压变压器电源进线电缆终端,储能系统区域的电池系统、升压变流系统以及能量管理系统以及内部所有的机械、电气、通信、外壳、线缆等连接均属于投标方的设计及供货责任范围。储能系统至35kV母线开关柜的连接电缆及附件由招标方负责提供。投标方负责投标设备的单体调试工作,并负责与升压站监控系统、AGC/AVC系统、火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的通信接口及联合调试的配合工作,招标方负责组织各相关设备供货方的联调工作。
储能系统应可按电网要求提供必要的实时模拟量、状态量、图表等信息,并负责按要求将其传送至升压站监控系统及电网各级调度中心,且应具备根据调度下发的AGC调节指令自动及人工调节有功出力的能力,并保证满足AGC调节的快速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技术规范。
2.4 交货地点
本项目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位置。
2.5 交货期
全部设备于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交货。
招标人保留合理调整交货期的权利,具体交货时间和批次以招标人传真通知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具有投标型号产品设计、生产、检验能力的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3.2近3年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没有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需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3投标人信誉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
(2)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开标当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
(3)未被列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列示的“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以开标当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为准);
(4)近3年内在不曾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遭受停产整改、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
3.4 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应具有国内至少4个单体项目规模不低于15MW/30MWh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系统设备合同业绩。集成总业绩不低于100MW/200MWh。
以上业绩需提供载明储能系统规格型号、容量、日期的业绩合同。
投标厂家生产研发能力,最少具有电芯、模组、BMS、EMS、PCS五项中3项及以上的自主研发能力,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EMS(能量管理系统)、PCS(储能变流器)、电芯中若为非投标人自有产品需提供设备生产厂家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原厂公章。
3.5需提供国家认可的试验室颁发的核心设备储能变流器或锂电池的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主要参数应不低于本次招标的设备参数要求,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
3.6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且不允许分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在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