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发电机组于2006年投运,厂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31公里处,公司脱硫、脱硝系统CEMS设备共计12套,脱硫入口2套、脱硫出口2套,位于脱硫塔出口垂直烟道,脱硫CEMS机柜分别置于1、2号机组脱硫CEMS站房内。脱硝系统CEMS设备脱硝入口4套,位于锅炉喷氨层垂直烟道,脱硝出口4套位于脱硝催化剂末端垂直烟道,脱硝CEMS机柜分别布置于1、2号机组锅炉房脱硝CEMS站房内。
由于其仪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文件中关于全量程标定、数据采取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现需将1、2号机组脱硫和脱硝系统CEMS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烟气分析仪表及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1.2招标项目内容
1.2.1招标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硫系统和脱硝系统的出、入口CEMS环保在线监测设备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新系统设计、供货、安装、调试以及原系统拆除等全部内容,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设备拆除
(1)脱硫、脱硝CEMS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表(SO2、NOX、O2)和附属控制柜,共12套。
(2)脱硝系统出口氨逃逸装置,共4台。
(3)脱硫系统温压流湿度装置(温度、压力、流量、湿度),共4套。
(4)脱硫系统入口粉尘仪,共2台。
(5)脱硫系统出口抽取式超低粉尘仪,共2台。
(6)脱硫、脱硝系统环保在线监测设备所配套的环保数采仪,共12台。
(7)脱硫出、入口和脱硝SCR系统A、B侧出、入口CEMS系统全部采样管线。
(8)脱硫、脱硝CEMS系统采样探头,共12个。
(9)脱硫脱硝CEMS小室壁挂式空调,共6台。
二、设备安装调试
(1)1、2号机组脱硫系统出、入口烟气测量装置位置处各安装调试1套CEMS分析仪表(SO2、NOx、O2)含PLC控制柜及相应系统,共4套。
(2)1、2号机组脱硝SCR系统A、B侧出、入口烟道位置处各安装调试1套CEMS分析仪表(NOx、O2)含PLC控制柜及相应系统,共8套。
(3)1、2号机组脱硫系统出、入口各安装调试温压流湿度(温度、压力、流量、湿度)一套,共4套。温压流湿度(温度、压力、流量、湿度)需接入DCS系统,投标方负责提供接入DCS系统的设备附件和连接至DCS系统所需的电缆敷设工作。
(4)1、2号机组脱硝SCR系统A、B侧出口各安装1台氨逃逸测量仪表,共4台。
(5)1、2号机组脱硫系统入口烟道处各安装调试一套粉尘仪,共2套。
(6)1、2号机组脱硫系统出口烟道处各安装调试一套抽取式超低粉尘仪,共2套。
(7)1、2号机组脱硫、脱硝系统CEMS小室配套安装调试环保数采仪,共12台。
(8)1、2号机组脱硫、脱硝CEMS小室各安装一套壁挂式空调,匹数2匹以上,空调需有断电自启动功能,共6台。
(9)涉及与DCS系统的接口采用4-20mA信号接口,测量信号接入DCS系统机柜卡件。
(10)投标方需负责其他环保因子接入新更换的环保数采仪和DCS控制系统中(烟尘、流速、温度、压力、湿度等)以及PLC系统内环保公式逻辑组态工作。
(11)设备更换期间,若机组在运行状态,投标方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向环保部门报送人工数据,及时反应设备更换期间机组运行参数。
三、评审备案及验收
(1)1、2号机组脱硫脱硝CEMS环保在线监测设备改造项目施工方案编制。
(2)施工方案由发包方和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
(3)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72小时设备调试和168小时试运行。
(4)通过具有检验检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比对监测单位进行的性能试验,并出具性能试验报告。
(5)发包方和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6)收集所有相关资料交由环保部门并验收通过。
(7)其它需进行的项目。
以上施工方案编制、邀请第三方专家评审、性能试验等工作均由投标方负责,第三方专家必须为环保部门专家库成员。
1.2.2发包方提供的便利
(1)工作用电:工作用电由发包方免费提供。发包方提供接口,从接口处至项目现场区域的管线接引均由投标方负责承担。
(2)工作用水:工作用水由发包方免费提供。发包方提供接口,从接口处至项目现场区域的管线接引均由投标方负责承担。
1.2.3项目实施地点及工期
实施地点: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项目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总工期为30日历日(包含设备到货期),具体开工时间待合同签订后以发包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工期顺延但总工期不变。
1.3资金来源
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1.4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烟气CEMS分析仪国外制造商在国内的销售、办事代表机构或国内的销售代理企业(投标人如为销售代理企业,需提供设备方的授权委托书。每一品牌只接受一家单位投标,以提交合格的报名资料时间顺序为准)。
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必须有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CPA(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安全环保认证。
投标人进行安装施工须具有以下之一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试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人不具有以上资质,可委托具有上述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和安装工作。拟委托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可在合同谈判时提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让,仅安装施工允许分包(若安装施工分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4.3项目主要人员资格
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方在册人员,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若有)、国家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复印件。
1.5业绩
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1项烟气CEMS分析仪设备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签字页、主要工作内容等)。
1.6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招标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