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云南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贮灰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2.1.2建设地点: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2.1.3工程规模:曲靖电厂贮灰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0MW光伏项目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云南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贮灰场,场址距离曲靖公司厂区直线距离2km左右,项目场址地理位置坐标为104°3′19.315″E,25°38′57.603″N。本项目拟使用曲靖公司贮灰场已达设计堆场高程的943.29亩土地建设50MW光伏发电站,并在曲靖电厂厂区苗圃区域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升压站配置150MVA主变两台(考虑后期项目预留容量),本期建设1×150MVA主变一台,项目以2回35kV集电线路汇集至升压站35kV间隔,经升压后通过1回220kV线路接至曲靖电厂现有220kV升压站与火电出力一同打捆送出。最终方案以云南电网公司批复的接入系统报告为准。
本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为63.96768MWp,交流侧容量约为50MW。本项目未配置储能系统,本次采购包含送出工程。
2.1.4 标段划分:本工程仅一个标段,标段名称:云南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贮灰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2.2 招标范围及要求
曲靖电厂贮灰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0MW光伏项目为EPC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工程招标范围包含项目光伏场区、220KV升压站及线路区域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调试及试验、培训、竣工验收(含各项专题、阶段验收、竣工等验收)、责任期保修等全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本工程光伏场区、220KV升压站及线路区域所涉及的勘测设计及审查、建筑安装、试验、消缺、调试、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售后保修服务等全部工作。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含光伏组件、箱变、逆变器、主变、AIS、GIS、SVG、AVC系统、AGC系统、电缆及桥(支)架、光伏支架、保护设备、远动设备、计量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安全态势感知系统、一次调频系统、光功率预测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标识标牌、劳保用品、消耗品及技术资料等)的采购、运输、现场装卸、保管、转运等工作。
(3)本工程所涉及的进场道路、施工(检修)便道、边界围栏等工程的施工及协调工作。
(4)本工程所涉及的环保、水保、地灾、社稳专题、安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及专家评审意已由招标方完成,投标人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并通过验收及核查,方案涉及变更的,投标方负责完善变更手续。其余的其他所有专题报告的编制、评审及取得批复均由投标方负责。
(5)本工程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消防、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雷接地检测等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本工程的环保监测及验收、水保监理监测及验收、安全验收、职业病危害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配合。
(6)本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电力质量监督(包括注册及咨询)、技术监督、并网和涉网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各类手续办理;
(7)光伏场区及升压站区域的土地征租工作招标人已完成,但集电线路(送出线路)用地和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协调及手续办理、砍伐证办理、地方关系协调、用地补偿均由投标人负责。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
2.3 计划工期:
本工程项目计划2023年10月31日开工,项目开工后120天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全容量并网发电后的消缺收尾工期不超过15天,总工期不超过4.5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开工通知为准。
2.4质量标准及要求
2.4.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光伏发电工程设计导则》、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确保设计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符合项目实际,且确保设计成果资料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并对所提供的成果质量负终身责任。
2.4.2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实现高水平达标投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值,满足接入电网要求,创国内同地区、同期、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
2.4.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质量验收(或检验评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工程经最终质量验收评定,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2.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施工配置满足本招标项目高峰期施工需要。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3.1.1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及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信誉要求: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3)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未因出现重大质量或违约等问题被通报并停止或暂停授权(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
3.1.3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3.2 专用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的,由任意一方提供):
3.2.1资质要求(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
(2)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已投运的不小于50MW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业绩中须包含220kV及以上升压站,若工程总承包合同业绩中均无法体现220kV及以上升压站,可单独提供1项220kV及以上升压站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成员间提供1项不小于50MW光伏发电工程设计业绩和1项不小于50MW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组成1项工程总承包业绩,组合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中须包含220kV及以上升压站的设计和施工,若业绩中无法体现220KV及以上升压站设计或施工,可单独提供220KV及以上升压站设计或施工业绩,共同组成一项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工程范围页、合同金额页等,若合同中无法体现装机容量或升压站电压等级,须提供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光伏装机容量及升压站电压等级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总负责人(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职务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未备注视为不满足资质要求):(1)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必须为投标人的在职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和近期(2023年4月及以后)的社保缴纳证明;(3)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至少1个50MW(含5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程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或竣工报告或业主证明,须能证明其是项目负责人,若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50MW及以上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的,视为无效业绩);(4)本项目在建期间,不得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2.4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1)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50MW(含5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或竣工报告或业主证明,须能证明其是项目设计负责人);(3)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期(2023年4月及以后)的社保缴纳证明。
3.2.5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1)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期(2023年4月及以后)的社保缴纳证明;(2)具有电气或土建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50MW(含5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技术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或竣工报告或业主证明,须能证明其是技术负责人)。
3.2.6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安全负责人:(1)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期(2023年4月及以后)的社保缴纳证明;(2)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4)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50MW(含5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安全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须能证明其是安全负责人)。
3.2.7安全要求: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投标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8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顺利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能力,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提供成立年度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提供自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止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若无法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本单位财务报表同时出具报表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联合体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家,投标时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
3.3.1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已投运的不小于50MW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业绩或设计业绩(合同业绩中须至少有1项业绩包含220kV及以上升压站设计,若合同业绩中均无法体现220kV及以上升压站,可单独提供1项220kV及以上升压站设计业绩)。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同3.2.2。
3.3.2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已投运的不小于50MW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合同业绩中须至少有1项业绩包含220kV及以上升压站施工,若合同业绩中均无法体现220kV及以上升压站,可单独提供1项220kV及以上升压站施工业绩)。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同3.2.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投标人于 2023年09月20日至2023年09月27日18时00分前登录获取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