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项目名称:衡水市冀州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准IV类水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 2.1.2建设单位: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3建设地点: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2.1.4建设内容及规模:衡水市冀州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准IV类水提标改造工程,改造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现有细格栅更换为阶梯式网板格栅,增加配套冲洗设备;现有澄清池改造为事故池;现有后置A/0池更换内回流泵,增加电动葫芦及检修走道板,池内增加隔墙,后置缺氧池增加潜水搅拌器;现有絮凝沉淀池增加放空设施;脱水机房拆除并更换板框压滤机及配套设备;现有接触消毒池改造为紫外消毒池;现有加氯加药间扩建一垮作为出水在线监测房。 新建建、构筑物主要包括:二沉池2座,配水及污泥回流井、二次提升泵站、深床滤池、臭氧氧化池、液氧站、臭氧设备间、加药间、变配电室及进水在线监测房各1座。以上内容具体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为准。 2.1.5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债券和财政资金共同筹集解决。 2.1.6计划工期:设计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施工工期:2025年10月31日前工程完工。 2.1.7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设计现行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1.8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 2.1.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1.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2招标范围:衡水市冀州区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准IV类水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包含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直至完成项目设计及施工所包含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 3.1.3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①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②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③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④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与项目经理为同一人,项目经理应由施工单位委派; 3.1.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有效证明 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账户名称、账号、账户开户行名称等内容。)、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凭证(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日评委现场查询为准); 3.1.6本项目前期咨询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1.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 (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可以为2家),联合体应明确牵头人。 (3)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投标截止后,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10-09 00:00 至 2024-10-30 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