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
2.2项目概况及规模:33MW(40MWp)。本光伏电站场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境内,建设交流侧总容量为33MW,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光伏所发电量拟通过新建1回110kV线路接至银山变电站,线路全长约4.95km,最终以电网接入批复为准。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2023年7月30日开工,2023年11月15日升压站倒送电。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时间如何变化,最终升压站倒送电时间均不得晚于2023年11月30日)。
2.4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工程所属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并网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包括跨越、钻越、两端站内对接等);随线路架设的通讯光缆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熔接、测试、调试运行等工作;送出设备名称及安全标识制作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达标验收、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负责接入银山站的各项协调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协调、停送电手续办理等全部工作;送出线路的规划意见、核准、环水保、地灾、压矿等专题报告编制批复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合规性文件办理、相关电网手续办理、并通过电网管理部门验收;电力质量监督注册及验收;水保及环保“三同时”方案实施工作;土地征租赁、征林、青苗及拆迁的协调及补偿;施工准备及施工期间政府、民事协调、施工及调试期间与电网的协调等一揽子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工作。同步实施银山站二次设备改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范围说明:
1.本招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调试、试验、验收等一揽子工作以及招标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另外本次不包含工程监理、环水保“三同时”实施方案编制,由招标人单独招标。承包人应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包含在综合报价内。
2.承包人应做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及调试配合工作,确保本工程及主体工程能完全有效衔接。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名称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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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东平银山一期40MW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EPC总承包 |
500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山东泰安东平银山一期40MW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9.投标人近3年(即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应具有3个及以上新建110kV及以上送电线路项目已完工的施工业绩。(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①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②投运业绩证明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10.投标人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的2019年~2021年三年度审计报告(需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审计报告。招标人不接受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投标人应具有投标截止日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为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7-07 15:54到2023-07-13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