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 规 模: 新疆公司和田地区于田县50万千瓦光伏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距于田县直线距离约24km,距和田市直线距离约200km,距离于田县机场12km。项目规划光伏容量5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为626.90MWp,安装标准功率不小于580W的单晶硅组件,配置标准功率不小于300kW组串式逆变器。配套建设50MW/100MWh储能电站,新建1座220kV升压汇集站,规划建设3台主变(3×240MVA),本期建设2台主变(2×240MVA),预留扩建1台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位置,通过1回220kV线路送出。
2.3 标段划分: 新疆公司和田地区于田县50万千瓦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预招标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
2.5 计划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3月,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投标人自取得中标通知书4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并通过招标人委托的外审单位组织的审查。
2.6 招标范围:本EPC总承包项目包含内容为本期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所需部分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一体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工程、220kV升压汇集站、储能站、附属设施等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总平面布置及公用设施满足3台主变的建设需求;施工所涉及的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催交和现场保管及与其各供货(服务)商的协调、甲乙供设备现场接卸及倒运、现场设备包装材料及施工垃圾的清运及处置;光伏发电工程建筑及安装施工、220kV升压汇集站建筑及安装施工、储能设施建筑及安装施工、35kV集电线路土建及安装施工、进场道路及光伏场区交通工程、防洪工程、消防工程、水保工程、工程试桩、安全防护围栏、原始地貌恢复(含土地复垦)、弃土弃渣处理、相关试验检测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负责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协调,在林业、环保、水保、电网接入、项目有关建设手续(含四证一书等)等办理工作由投标人负责,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手续及时办理和取得,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完成项目全部竣工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含土地复垦报告编制及验收等所有工作)、并网前所有验收和达标投产,现场各类验收检查、会议、提交资料等与工程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临建区建设、投标人临建区及临时施工道路的临时用地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其中,属于公司框采目录的组件和逆变器(含子阵控制器)由投标人执行公司的框采匹配结果,三方签订采购协议,公司框采目录内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负责采购(集团公司框采目录设备清单详见第二卷附件一);公司框采目录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同时接受西安热工院对设备生产全过程监造。
本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智慧基建系统,主机设备及软件采购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使用的电脑设备由投标人负责,过程管理投标人按照第二卷附件二执行。
全过程设计监督、工程监理、设备监造、调试监督、光伏区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华能质量中心站)、初步设计评审服务、工程试验检测(第三方)、临时供电工程、业主临建工程及业主临建区土地办理由招标人负责,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土地费用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招标人负责,其余均由投标人负责。
2.3建设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3月,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投标人自取得中标通知书4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并通过招标人委托的外审单位组织的审查。
2.4质量目标
设计质量目标:在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突出体现经济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要采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手段,对本项目综合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对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年发电量做出科学计算;同时通过优化施工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
施工质量目标:分部分项合格率100%,应达到《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012版)、《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2012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等有关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要求,达到电力行业优良标准。整体施工质量要满足或不低于《新疆公司新能源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工艺手册》标准,详见附件十二。
本次招标采用预招标方式开展,采购结果及采购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招标标的项目履行通过公司投委会备案;
(2)招标标的项目取得年度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
*招标结果未达到生效条件,投标人产生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6)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近五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3个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业绩,且单个项目的容量不低于100MW、单个合同额不低于3亿元(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合同签署页,能够反映项目建设容量、合同额、承包方式的相关合同页,合同签订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五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至少1项容量不低于100MW的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业绩,并提供相关资料(须提供业主单位证明或施工验收资料等能证明工程完工的材料);同时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材料)、或项目单位证明、或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能证明),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近6个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金的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04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3月10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