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建设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发耳镇
2.3 建设规模:不涉及
2.4 建设工期:不涉及
2.5 材料名称:液氨
2.6 数 量:全年用量预估 702 吨
2.7 技术规格:氨含量≥99.8%、残留物含量≤0.2%。
2.8 招标范围: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液氨采购,氨含量≥99.8%(详见 技术要求),全年用量预估 702 吨,据实结算,以招标人现场过磅数量为准。
2.9 交货地点: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氨区。
2.10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每次甲方所需的数量和时间以甲方预先通知为 准,甲方提前 2 天(48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通知数量供货。
2.11 其 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 ”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 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3.2.1.1 投标人为生产商的,应具备保证满足本次招标数量的生产能力,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2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生产商在有效 期内的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所代理的生产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3 本次招标生产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1.4 如投标人自运输的,应具有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包含 2 类或 2 类 3 项或液氨);如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需提供被委托运输 单位的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 2 类或 2 类 3 项或液氨)和委 托运输协议文件。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无
3.2.3 业绩要求:
供货业绩:投标人需提供近 3 年内(2021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销售液氨累计总量大于等于 702 吨(不低于本次招标预估量)的 供货业绩,提供反映供货量等有效信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 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相关 的相关内容页以及供货证明(供货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
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供货的材料)。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同品类的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 的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 已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 求;未具备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 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 ”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 审阶段。
3.3.2 参与本次投标且未在准入白名单内的投标人若通过本次招标初步评审, 则自动补充到相应品类白名单内,有效期与 (日期) 公示的公司准入供应商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3.3.3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 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 17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