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 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EPC 总承 包
2.3 建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开区(以项目核准地为准)。
2.4 建设规模:交流测 1.893MW/直流侧 2.28752MWp。
2.5 计划工期: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61 日历天,具体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2.6 招标范围华银湖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 院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EPC 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场区、集电 线路、并网计量柜、道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标准化、施工用电、用水及设 备临时堆场等整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优化或者设计变更、 竣工图编制、设备购置(其中光伏组件、逆变器由甲方供应,详见附件:甲供 设备清单)、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安装、光伏发电场、接入并网工程、通信、 监控系统、视频监控、消防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注意:本工程为 EPC 项目, 是交钥匙工程,应答人必须确保具备与长沙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院方) 和地方电网的协调能力,并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相关协调工作,能确保项目可正 常开展施工,发包人不负责任何协调工作。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 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 ”供应商等),且 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 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 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 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 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或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四级和承试类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 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1MWp 及以上(平原荒 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
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2.1MWp 及以上(平 原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已 竣工施工总承包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 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须提交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施 工单位,联合体协议书须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 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或送电工 程或变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1MWp 及以上(平 原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设 计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2.1MWp 及以上(平原 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电站已竣 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4 联合体承装、承试单位须具有有效的承装类四级和承试类四级电 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 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总承包或 PC 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的 竣工验收证明;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 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
(3)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
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 以 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 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 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 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 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 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 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 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 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 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 投标商务文 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 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 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 17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