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 :河北 雄安新区。
2.1.2 项目 规模 :
本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包含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服务采购、软件开发以及系统集成等工作。其中,硬件设备购置包括补充建设水利感知与计算渲染设备,具体有补充建设水位站、水位流速站、高杆视频、水下视频、内涝积水点等水利感知设备与高性能渲染服务器设备;软件购置是国产化地理信息软件 ( GIS ) 采购;服务采购包括淀泊与骨干河流及水利工程精细化数据底板构建、防洪排涝与河淀补水数值模拟模型开发,软件开发包括统一门户、雄安新区洪涝预报调度系统、雄安新区河淀补水调控系统、系统管理与移动 APP 开发 。
2.1.3 项目总投资: 3251.57 万元 ;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2719 . 631696 万 元 , 其中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为:
①硬件设备费(含安装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455110.34 元(含税)(大写:叁佰肆拾伍万伍仟壹佰壹拾元叁角肆分);
②软件购置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500000.00 元(含税)(大写:伍拾万元整);
③服务采购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16011600.00 元(含税)(大写:壹仟陆佰零壹万壹仟陆佰元整);
④软件开发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6992300.00 元(含税)(大写:陆佰玖拾玖万贰仟叁佰元整);
⑤系统集成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237306.62 元(含税)(大写:贰拾叁万柒仟叁佰零陆元陆角贰分);
注:投标人含税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各分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2.1.4 服务期限:本期项目的建设周期为 24个月,从合同 签订 之日起至本平台功能终验合格并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 9个月完成所有开发、部署、测试工作并达到上线及试运行条件)。自终验合格之日起,提供3年免费运行维护。
2.2 招标范围:雄安新区智慧水务管理系统工程(一期)建设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平台的开发、安装、部署、调试、培训、检验、试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完成后提供 3年免费运行维护,以及平台建设完成后的相关售后服务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委托人要求。
2.3 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智慧水利系统开发或水利专业模型或数字孪生水利或水工程预报调度相关项目业绩。
注:相关项目业绩是指:
①智慧水利系统开发包括水旱灾害防御(防洪、抗旱)、水资源调配、河湖管理、水环境联控联调、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行政执法、水资源与节水管理、水文系统管理、政务管理与服务等水利业务系统开发。
②水利专业模型是水利行业中用于水位、流量、流场、水质、水资源量等要素模拟、预测的数学模拟,包括水文模型、水力学(水动力)模型、泥沙动力学模型、水资源模型、水环境模型、大数据驱动的智能模型、气象模型、工程调度模型与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模型等。
③数字孪生水利可分为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等方面,建设内容分为信息化基础设施、模型平台、知识平台和业务应用。
④水工程预报调度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调度决策,实现区域 / 流域防洪排涝 / 水资源调度。
(3) 项目负责人 最低要求:
1 名,具有水利工程或者电子工程 相关 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 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社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 , 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 ) 。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
(5)不得 存在下述 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
a . 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 投标人 与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 投标人 为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代建人;
f . 投标人 为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招标代理机构;
g . 投标人 与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 投标人 与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 . 投标人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 雄安新区 投标资格;
j . 投标人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 . 投标人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 . 投标人 在近三年内 (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 )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 重大 服务 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 . 投标人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 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 . 投标人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 有行贿犯罪行为;
p .近 一 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 投标人 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 . 投标人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 . 投标人因 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 “ 失信主体 ” 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 为准);
s .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 行为 ;
t .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 4 )②项修改为本条);
u. 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jzsc.mohurd.gov.cn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 投标人被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 5 ) L 项修改为本条);
y. 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第( 4 )⑤项修改为本条);
z. 以上 t 、 u 、 v 、 w 、 x 、 y 与( 4 )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 t 、 u 、 v 、 w 、 x 、 y 条要求为准;
A. 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 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 “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 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 对 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7 月 03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 至 2024 年 07 月 23 日 13 时 59 分 00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