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娄烦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70MWp)林光互补区域施工总 承包施工
2.3 建设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汾河林场区域
2.4 建设规模:100MW
2.5 计划工期:2024 年 9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61 日历天(具体开 工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2.6 招标范围:标段为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娄烦 100MW 光伏发 电项目 1525 亩(约 70MWp)灌木林地光伏场区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临建、场外道路(原有村级道路与县级间)、进场道路(进入各光伏场区道
路)、场内检修道路(通至每台箱变位置)、设备和材料【光伏组件(含 MC4 插 头及连接电缆)、光伏支架、逆变器、箱式变压器等主要设备, 高压电缆(含 35kV 高压电缆头、中间接头)、3kV 以下低压电缆、光伏专用电缆(直流电缆)、控制 电缆由发包方供应】采购、施工、实验、试验、检查测试、质量监督、调试试运、 投产移交等工作,承包人负责的范围为林光互补区域光伏场区至 35kV 集电线路 终端塔跌落开关下口处。承包方负责采购包括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设备、材料的 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设备险购买,所有设备(含发包方供)的接车、 卸车、二次倒运、仓储保管等。
2.6.1 光伏场区建筑安装施工。包括:光伏发电场区工程建筑施工、检测、 实验,工程安装施工(含甲供设备)、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 消 缺,培训,施工用电、用水、办公和生活临建,负责汾河林场区域(1525 亩)
清表及乔木修剪(修剪至不高于 1 米,满足施工要求)、施工便道修、扩建, 并 负责将修剪后的乔木运送至 5 公里外的制定地点,办理采伐证,通过当地林业局 验收,因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应答人自行解决,并对损坏的部分进行补栽,修复, 不可避免损坏部分需要移植,最终通过林光互补验收。
2.6.2 林光互补区域光伏场区的场外道路、进场道路与光伏区内所有检修道 路工程施工,要求围栏与光伏区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 3 米。
2.6.3 光伏场区调试。包括项目调试、试验(含特殊试验、防雷检测) 及检 查测试(含组件安装前、后性能测试和验收检测)。
2.6.4 光伏场区工程验收。负责配合完成林光互补区域光伏场区建设工程涉 及的各阶段质量监督验收(直至取得转商运质检证),并网前验收、达标投产验 收、档案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最终交付投产,工程整体档案移交、质保及质保 期内的服务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6.5 手续办理及协调.
负责本项目所有区域征地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解决各类阻工 问题及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村民阻工、由承包人产生的工程款阻工及农 民工工资清欠阻工问题等)、负责解决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承担相应 费用。
2.6.6 其他要求。中标后 7 日内须安排 50 人及 10 台机械入场开展光伏区施 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 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三级和承试 类三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相关要求。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67MW(或 MWp)及以上山地 光伏电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 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67MW(或 MWp)及以 上山地光伏电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 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 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 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 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 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 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 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7 月 16 日至 2024 年 07 月 30 日 17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