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承诺供货清单中的所有设备、部件应保证15 年(或停止生产后9年)以上的备件供应期,各项备品备件价格在自开标之日起5年内有效。
3.1.7 投标人承诺提供全天候现场维护服务工作,对所供设备软硬件进行现场实时技术保障服务,服务期为开车正常后36个月,该项服务费用应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并书面承诺在项目执行阶段不再增加技术服务费用。
3.1.8 项目配备网络时间协议NPT服务器(冗余);DCS系统通过冗余时间服务器实现时钟同步;投标人必须提供足够的网络接口用以连接中心控制室内的相关系统。NPT服务器的主机设置在中心控制室。投标人应说明 DCS系统实现时钟同步的实施方案及安全型和对其他系统的配置要求。
3.1.9 DCS系统所有硬件、通讯网络、操作站故障状态,控制器负荷、通讯负荷均可通过OPC组态上传。
3.1.10 DCS系统所有I/O模件和直流稳压电源应具有防环境腐蚀的能力,应能在 ISA S71.04 标准 G3 等级的环境下正常工作至少3年。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1.11 投标人提供的DCS系统应具备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策略及措施,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及《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安全通用要求,提供由具备公安部等保测评资质的机构,完成对系统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并根据等保测评报告要求,制定安全策略及改进措施。投标人应在技术报价书中书面承诺投标人提供的DCS系统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能够取得等保定级评估报告,同时在报价单中提供分项报价。
3.1.12 投标人应至少提供一项国内石油化工项目DCS系统的供货业绩,该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近5年内(2019年-开标日),单个工程DCS硬件I/O点超过20000点;开车稳定运行1年以上。提供业绩证明中的设备型号和软件版本必须与本次投标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投标人须提供证明该业绩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名称、地点、供货时间、开车业绩证明及联系方式等。销售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上述资料如不提供、提供不完整、有虚假信息或买方无法核实,其业绩将不被认可。
3.1.13 投标人在国内必须具有整套DCS系统的自主研发、生产、组装和工程培训及现场组态调试能力,并提供研发创新(研发机构及成果,研发机构信息、发明专利信息以及采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信息等)、集成能力(PDM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制造装备能力(从生产设备、物流设备、仓储设备,设备自动化程度,加工自动化,设备加工产能等)、质量管控能力(可视化看板、产品工艺方案、生产管理方案、质量管理方案)、外协能力(设备管理方案、主要外购原材料情况、主要外委加工质量情况)、工程及培训能力(组态测试DEMO系统、专用培训室及工位数)等相关信息和证明资料。
3.1.14 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生产商(投标人在国内必须具有整套DCS系统的自主研发、生产和现场组态调试能力,不允许贴牌)。投标人必须是DCS系统软件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持有人,或者是证书持有人的母公司、子(分)公司,或者与证书持有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投标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联合体投标。
3.1.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2日 8:00时至2024年8月8日 16:0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