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名称:(福建分公司)漳州漳浦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 项目光伏场区工程 EPC 总承包
2.3 建设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2.4 建设规模:150MW
2.5计划工期: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275 日历天。计划工 期是指现场工程桩桩基施工开始至全部光伏发电单元通过 72h 试运行,
具体工期以监理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
2.6招标范围:本标段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场区工程的勘察、
设计及优化设计、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除甲供以外)、建安施工、安全 设施标准化(含五牌一图)、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工 程消缺、视频监控、配合并网手续办理、验收(含安全设施、环保、消 防、水保、职业卫生、防雷检测、档案、竣工等专项验收)和最终交付 投产;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含施工、监理、监测及验收);所有设备、 材料(含甲供)的卸车、保管、二次倒运、承包方的施工用电和用水等 临建设施;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 料等移交;建设期工程保险;配合发包方完成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程 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计等。
2.7(1)勘察:招标人只提供项目可研阶段光伏场区相关成果报告仅供参考。 若招标人提供的初勘与测绘成果不满足要求,需投标人自行完成岩土勘 察与地形图测绘工作。
2.8(2)设计:包含光伏场区的所有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的所 有设计及服务工作。所有设计方案实施前应经招标人审查确认,并满足公司相关文件及审查要求。
2.9(3)采购:光伏场区工程所有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除甲供)、监造、催 交、运输、接卸、二次倒运、保管、资料移交。为保证设备性能和质量, 投标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在招标人提供的供应商短名单中选择,
且不得是大唐集团公司不良供应商名录企业生产,需报送资料并征得建 设单位同意。
2.10 (4)施工:包含光伏场区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箱变基 础施工;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变、高低压电缆敷设、接地等安 装工程;清淤,道路及场地平整,施工用电和用水等临建设施,施工后 场区路面清理及维修(如有损坏)等的所有施工内容及配套设施,也包 含为落实环评、水保、防洪、消防、安全设施等相关专题及行政批复文 件要求实施的项目。施工检测部分包含光伏区试桩、工程桩检测、地基 检测、施工期的地基沉降观测等施工。
2.11 (5)调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试、试验(含特殊试验、电网要求 并网试验等)及检查测试(含组件安装前功率测试,包括组件功率特性、 隐裂、组件功率测试等所有内容,组件投用后检测(含热斑、隐患、EL、 功率、逆变器转换效率、功能和性能试验、光伏电站整体效率测试等检 测内容) )、系统调试、整套试运、消缺维护费用。提供正式的检测实验 报告。
2.12 (6)服务含竣工及专项验收工作、各类协调工作等,手续方面:招 标人只负责(a)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水保、压覆矿、地灾评估、接入 系统设计、社会稳定分析、社会稳定评估、海域论证、安全预评价、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批意见;(b)签订融资协议或意向书、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意见、光伏场区土地(水域)租赁协议;(c)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及土地手续办理。
2.13 投标人负责(a)第三方机构施工图审查或评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 管理备案登记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急 预案(编制、评审、备案)以及其它相关所有手续办理的工作;(b)人 身意外伤害险、施工设备险、工伤保险等(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 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手续办理。
2.14 验收方面:投标人负责水保、环保、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防、质量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专项 验收、档案竣工移交、验收和竣工验收。
2.15 投标人负责项目并网、试运、移交、质保、培训、造价咨询、审计 配合工作以及其它相关联的各项工作。
2.16 (7)征租地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区建设施工补偿(含交地前的青赔、 养殖损失及配套养殖设施)协议商谈及签订并支付费用,现有道路和交 通使用手续办理(如有);投标人配合完成土地测量丈量工作;在勘察 设计及施工过程所有的协调、赔付;养殖池塘改造(如有)。招标人负 责光伏场区租赁协议的签订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 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 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143MW(或 MWp)及以上(平 原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等类似光伏项目)光伏 电站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 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 143MW 及以上(平原 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等类似光伏项目)光伏电 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联合体允许最多 2 家单位联合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 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 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须有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 量)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 2 个及以上 143MW(或 MWp)及以上已投运的(平原荒漠/山地/水光(含 海面)互补/农光(含林光)互补等类似光伏项目)光伏电站设计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 2 个
及以上 143MW(或 MWp)及以上平原荒漠/山地/水光(含海面)互补/农光(含林 光)互补等类似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 EPC 总承包 业绩。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证 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 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 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 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 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 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 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 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05 日 17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