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后,根据电能量、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不同交易品种的要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具有需求侧资源的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分别签订资源代理合同,约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调控设备、调节方式、响应预通知时间、安全责任、经济责任、电能量交易价格、需求响应或辅助服务交易收益分成、考核分摊等相关事项。同一类合同存续期内,同一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只能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确立聚合关系。
虚拟电厂按所在节点报量报价,全电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出清。其中,负荷类虚拟电厂需申报24小时的分时用电量、价格信息和用电需求上下限,其中具备调节能力时段的用电需求上下限之差需符合准入核定的调节能力;发电类虚拟电厂需申报96点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曲线、量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