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服务 2024年度通用车辆(第一批)框架采购(三次招标)招标公告
(采购编号:CG380002200172569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电动汽车服务 2024年度通用车辆(第一批)框架采购(三次招标),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南方系统各单位2024 年公务车辆及生产车辆购置,含SUV、微型车、轿车、客车等。框架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项目主要所在地: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域。
2.2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域。。
2.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4招标分类:框架招标(框架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
2.5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序号 | 品类 | 标的 | 概算金额(万元) |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标包金额(万元) | 单价最高限价 (万元/台) | 是否特殊包 | 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1 | 品类一:电动汽车 | 标的5:纯电动微型车,两驱,续航里程≥150km | 180 | 1 | 纯电动微型车,两驱,续航里程≥150km | 180 | 8 | 否 | / | / |
2 | 标的11:纯电动客车,中型,10-19座 | 450 | 1 | 纯电动客车,中型,10-19座 | 450 | 30 | 否 | / | / | |
3 | 品类二:燃油汽车 | 标的12:燃油SUV,四驱,排量≥2.5 | 1100 | 1 | 燃油SUV,四驱,排量≥2.5 | 1100 | 36 | 否 | / | / |
4 | 标的31:燃油SUV,四驱,排量≥2.3 | 54.50 | 1 | 燃油SUV,四驱,排量≥2.3 | 54.50 | 54.50 | 否 | / | / | |
5 | 标的14:燃油轿车,1.5≤排量≤1.8 | 200 | 1 | 燃油轿车,1.5≤排量≤1.8 | 200 | 17 | 否 | / | / | |
6 | 品类三:混合动力 | 标的29:混合动力SUV,两驱,纯电续航里程≥50km | 500 | 1 | 混合动力SUV,两驱,纯电续航里程≥50km | 500 | 22.50 | 否 | / | / |
7 | 标的30:混合动力SUV,两驱,纯电续航里程≥50km | 720 | 1 | 混合动力SUV,两驱,纯电续航里程≥50km | 720 | 17.50 | 否 | / | / |
注:
品类一、品类三交付时效45天内,品类二交付时效30天内。
本项目实际采购金额在预估采购金额的[(1-20%),(1+50%)]范围内。
招标公告所列采购金是采购需求预测数据,框架协议结束时的最终分配金额与预估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仅作为招标预估规模供投标人参考,并不代表招标人对采购量的承诺,最终以实际框架招标结果有效期内发生的采购量为准,根据中标单价和服务期内的实际采购量按实结算。
请投标人在知悉并接受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协议期内:供应商实际采购量达到需求预测量上限时,即终止该供应商的框架协议。
(2)协议期届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量在需求预测量上下限之间的,按期终止框架协议。
(3)协议期届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量未达到需求预测量下限的,可延长该供应商的协议有效期限 6 个月。在延长期内,该框架协议的实际采购量达到下限时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延长期满仍未达到下限,自动终止框架协议。
(4)延长期内,供应商被取消中标(分配)资格的,该供应商的剩余份额不再执行。
供应商每个标包只能报一个车型一种配置,报价包括购车款、增值税、上牌手续费等卖方将合同车辆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含购置税、保险)以及售后服务质保等成本费用。
车辆经验车后,由供应商为招标方办理完车辆证照及登记手续,并向招标方提供相关发票及代办代缴的费用凭证后50个工作日内,招标方结清全部款项。
电动汽车服务 及下属各省电动汽车公司根据本框架合同,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不定量采购。
品类三:混合动力特指满足国家关于“绿牌”登记要求的混合动力新能源车。
本次采购应答车型款式需为市场主销常规车型(市场主销常规车型指市场上通用销售车型,应答车型应为B端和C端同步销售车型配置,不接受企业定制版等非常规流通的特供车型。采购人有权对应答车型开展调查并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按照《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应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做出的相应处罚),应答车型配置需和2024年市场上销售的同类最新车型的配置保持一致并出具承诺函。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在( 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结果确认期间内通过( 10.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提出人或投诉人不得以异议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核查发现所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存在诬告、故意扰乱招投标秩序等恶意行为,将按照《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应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等制度进行处理。 11.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