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内容及规模
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占地,无新增建筑,项目新增一台6.5t/h天然气导热油炉,一台4t/h天然气导热油炉(备用),淘汰现有能耗较高的2台2t/h天然气导热油炉;新增改性生产线8条,淘汰工艺、产品较为落后的改性生产线2条;新增转鼓干燥器5台,淘汰能耗较高、工艺较为落后的干燥器2台;新增聚合生产线1条。将现有尼龙6、66、56等树脂加纤改性产品产能由5000t/a降低为2000t/a,聚丙烯填充改性产品产能由5000t/a降低为2000t/a,新增共聚尼龙纤维产能3000t/a、生物基尼龙纤维产能3000t/a,现有无定型尼龙纤维、高温尼龙纤维、尼龙弹性体纤维产品、长碳链尼龙产能不变,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保持不变。
项目简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结构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31-83255490、83278182(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电子信箱:jnzqhbjglk@jn.shandong.cn
邮编:2502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拟审批文件 (附件) |
1 | 产品结构提升项目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东智造新城 | 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环岳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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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结构提升项目位于
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东智造新城(项目东区)309 国道与 302
县道交叉口东北侧地块,本项目总投资 5200 万元,依托现有车
间进行建设,项目新增 1 台 6.5t/h 天然气导热油炉,1 台 4t/h 天
然气导热油炉(备用),淘汰现有能耗较高的 2 台 2t/h 天然气
导热油炉,剩余 1 台 2t/h 天然气导热油炉作为备用;新增改性
生产线 8 条,淘汰工艺、产品较为落后的改性生产线 2 条;新增
转鼓干燥器 5 台,淘汰能耗较高、工艺较为落后的干燥器 2 台;
新增聚合生产线 1 条。将现有尼龙 6、66、56 等树脂加纤改性产
品产能由 5000t/a 降低为 2000t/a,聚丙烯填充改性产品产能由
5000t/a 降低为 2000t/a,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新增共聚尼龙纤
维产能 3000t/a、生物基尼龙纤维产能 3000t/a,现有无定型尼
龙纤维、高温尼龙纤维、尼龙弹性体纤维产品、长碳链尼龙产能
不变,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保持不变。本项目属于章丘区行政
审批服务局、章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认定的产品工艺优
化与质量提升项目。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集、排水管网。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要定期清运,不得外排,污水收集设施及
输水管道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各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袋式除尘器净化后达标排
放,确保外排废气颗粒物要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2376-2019)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浓度要求以及《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速率要求。
聚合单元聚合釜废气、聚合下料口废气、真空干燥废气经收
集+冷凝+水喷淋净化后达标排放,改性单元混炼挤出废气、真空
干燥废气以及纺丝单元纺丝废气、上油废气经收集+水喷淋+电捕
焦+活性炭净化后达标排放。以上外排废气中氨浓度以及单位产
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要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 标准要求,VOCs 浓度要满足《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 1Ⅱ时段要求。
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设施,确保外 排 废 气 满 足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37/2374-2018)
表 2 重点控制区相关浓度限值要求以及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
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 号)要求。
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确保废气能够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
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相关限制要求。以上各排气
筒不得低于报告书要求的高度。
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
厂界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
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3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
求、《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 2 中相关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
治理措施和排放限值要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
标准。
4、危险废物要全部收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要严格
执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
置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进
行无害化处理。
5、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颗粒物:1.325
吨/年,二氧化硫:0.75 吨/年,氮氧化物:2.5 吨/年,VOCs:0.52
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