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 (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定。
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其他资格要求:3.7.①根据闽建筑〔2015〕35号、闽建办筑〔2015〕13号文件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
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②根据闽建筑〔2015〕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承接工程或参与工程施工投标。
③其他详见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3.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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