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已按照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格的法人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抚顺市公安局综合监管场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 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
2.6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完成本项目能力; 3.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生产企业或授权代理商(同品牌电梯只接受一家报名。
代理商需提供电梯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按网上报名先后顺序,第一时间报名的为有效投标人); 3.3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必须满足以下①、②条件,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电梯生产厂家授权的下列①项要求,同时代理商自身具备下列②项要求,并提供证书: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驱动客梯B级或以上);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 3.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一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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