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机构为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及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拟定起点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菜园村北侧,与现状G507长长线衔接。
路线沿岸线向西北方向,利用部分现状长长线后,经鸳鸯港东侧的岭后向西北方向入海。
路线入海后转而向北,从东侧绕过鸳鸯坨子后转向西北,从西侧较浅位置跨越海底深槽区后,向西北方向至海中生态保护区,按西侧预留廊道穿越保护区后,路线在皮口港东侧
路线
2.1.2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 本项目路线全长约25.6km,其中,跨海大桥长约19.1km,陆域接线长约6.5km,其中南接线(长海侧)长度约1.05km,北接线(皮口侧)长度约5.465km。
跨海大桥设置主通航孔桥1座,桥型布置为 60+120+400+120+60=760m的双塔斜拉桥;共设置3处互通(2处单喇叭互通,1处为双向上下匝道),其中长海互通连接长海县大长山岛鸳鸯港,滨海互通连接国道G228丹东线,鹤大线互通连接国道G201鹤大线;设置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各1座。
全线拟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80km/h(局部路段60km/h),全线路基宽度拟采用25.5m。
以上内容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2.1.3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5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10月1日;准备期内项目公司须完成项目核准、初步勘察设计报批、施工图勘察设计及报批、征地拆迁等全部开工前准备工作。
施工期为60个月(即5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计划于2024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
2.1.4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5313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约697948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约5761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约58202万元,预备费约73238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约66133万元。
2.1.5投融资模式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及融资资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项目资本金约190626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20%,由项目公司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非债务性资金出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估算申请上限约128000万元(最终以交通运输部核准确认额度为准,如实际到位的车购税补助资金额度低于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车购税补助金额,则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约634506万元。
2.1.6建设模式 本项目操作方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模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
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手续、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2.1.7回报机制 本项目收益取得方式为使用者付费,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回收投资成本和收益。
本项目在建设期政府方提供车购税补助资金作为建设期投资补助。
除此之外,不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不承诺保底收益率、不提供可用性付费,不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本项目拟定的交通量、收费标准、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建设期投资补助、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指标仅作为参考数据,政府方不对本项目以上指标进行任何承诺和保证,投标人应充分研判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共划分为1个标段。
中标特许经营者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准备、核准、初步勘察设计报批、施工图勘察设计及报批、征地拆迁、施工、交工、运营及移交等全过程工作负责,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收政府方移交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法人资格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要求 (1)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总资产不低于95亿元。
(2)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且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
注: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3.1.3 投融资能力要求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9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76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2023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以上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
3.1.4 商业信誉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其他网站查询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评标现场将进行复核)以及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3.1.5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近10年以来(自2014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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