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已建成道路、公园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灯饰亮化等。
道路总长约41.6千米,桥梁12座,箱涵6处,污水管长度55千米,雨水管长度76千米,护栏5千米,路灯总柱数2373柱,灯具5367盏,箱变28组,电缆总长度约75公里,路牌、标线、止车墩若干以及公园市政附属设施、灯饰亮化。
②在建、拟建道路市政及其附属设施。
2.7监理服务期限:1+1年,因项目工程特殊性,合同到期日如有项目未完成的,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1年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来文申请续签合同,甲方签署意见后续签1年。
2.8 招标范围:市政设施巡查及维修全过程监理,包括日常对市政设施巡查,及时发现损坏情况或存在隐患以及其他单位擅自破坏市政设施施工等以及设计图纸、综合审查、设计协调、招投标管理、现场劳务管理,并完成跟踪审计和决算的初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并在实施工程中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收集、影像保存、费用审核等相关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协助委托人进行报审,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
提供相关设备、资料等的技术支持,协助建设单位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
核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整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工作等。
2.9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2.10 质量标准:合格2.11 合同估算价:80万元(1+1年)2.12 其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1.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无。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6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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