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 投标人需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须含现场制造)。
(4)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销售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3.2 业绩要求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2套聚烯烃装置且每套装置容积≥1000m3铝制料仓数量不少于10台的供货业绩;
(2)总数30台及以上容积≥1000 m3铝制料仓的供货业绩。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中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必须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 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设备规格型号等(如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上述信息,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图纸等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中2)到货验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有买方签字或盖章的验收证明(到货验收单或入库单或用户证明)等。
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3.3 财务状况、信誉等要求(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且须满足提供的近三年报表中净利润至少有两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大于0。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每年净利润大于0。
3.4 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未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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