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2 规 模: 包头第三热电厂装机容量2×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于2006年8月竣工投产,现有2台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本项目计划采购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2026-2027年度)脱硫剂石灰石粉寄售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考虑到石灰石粉品质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脱硫系统效率和生产成本的高低。为了采购合格的石灰石粉,以提高浆液品质,保证脱硫系统效率,不但完成减排任务,还要降低生产成本。按照有关物资采购规定进行石灰石粉的采购工作。
2.3 标段划分: 包头第三热电厂2026年脱硫剂石灰石粉(325目)寄售采购标段包1
2.4 交货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5 交 货 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招标人需求计划供货(若北方公司进行统一采购执行供货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6 招标范围: 全年计划使用约60000吨,依据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石灰石/石灰石粉加工生产企业,并需提供加工生产企业环评通过的证明文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签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今)石灰石/石灰石粉供货合同业绩至少2份,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含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2月11日09时00分起至2026年02月26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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