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2026年主网一次设备类(变电站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电压监测仪)第二批次物资框架公开询比采购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G0900062002309544)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深圳 2026年主网一次设备类(变电站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电压监测仪)第二批次物资框架公开询比采购,采购人为深圳 ,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2.1项目概述:按公司2026年省级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本项目为省级采购项目。
2.2采购范围:标的1:变电站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一批(具体配置详见报价表),预计采购金额62.0216万元。
标的2:电压监测仪一批(具体配置详见报价表),预计采购金额35.0479万元。
2.3项目实施
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各标包框架采购协议预计的采购金额及允许上下限浮动比例和框架采购协议执行规则等内容。
框架采购协议期限内,实际采购金额不少于预计采购金额的80%且不超过150% 。
(1)协议期届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金额在预计采购金额上下限之间的,按期终止框架协议。
(2)协议期届满,实际采购金额未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的,应延长协议有效期,物资类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延长期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时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延长期满实际采购金额仍未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的,自动终止框架协议。
(3)协议期未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量达到预计采购量上限时,才终止框架协议。
(4)当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因取消中标资格等原因导致框架合同终止的供应商(下称终止合同供应商),且实际供应量未达到其所中标包预估采购金额且后续不再分配的,在本标的其他供应商(正常履约供应商)均已达到所中标包份额150%(即足额,此处的足额仅在重新分配时适用,实际供应份额按相关框架合同约定确定)的基础上,招标人可将终止合同供应商的剩余份额(剩余份额=100%-终止合同供应商供应商已供应比例-其他供应商足额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如剩余份额小于等于0则不再重新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按照参与分配供应商的中标比例,计算参与分配供应商的可分配比例;
招标人向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发出增加份额通知,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应积极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响应。
1.如有供应商逾期不响应或明确不响应的,则不向该供应商进行重新分配。招标人重新计算可分配比例,将剩余份额在响应的供应商中重新分配。
2.如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均不响应的,本标的剩余份额则进行重新招标,重新选定供应商。
重新分配部分的物资单价、订单等要求,按参与分配供应商与招标人签署的框架合同之约定执行。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将本项目物资品类纳入公司集团采购范围的,招标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终止本合同权利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6项目类别:货物
2.7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 序号 | 物资类别 | 标的名称 | 标包名称 | 预计采购金额(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响应保证金(万元) |
| 1 | 变电站消防火灾报警设备 | 标的1:变电站消防火灾报警设备 | 标包1 | 62.0216 | / | 不收取 |
| 电压监测仪 | 标的2:电压监测仪 | 标包1 | 35.0479 | / |
备注:(1)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过最大中标包数的标包。
(2)预计采购金额为采购需求预测数据,仅作为招标预估规模供投标人参考,并不代表招标人对采购量的承诺,最终以实际框架结果有效期内具体委托量为准。部分标包,特别是预计量少的标包,可能出现部分单位协议期内无实际需求的情况,请在知悉并接受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其它关键要素:
(1)合同结算方式: 单价合同(按实结算)
(2)其他:
1、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对应标的物资明细(含配件)单价报价之和(注意不是乘以权重后价格汇总),不作为评标价,投标人只需填写对应物资明细(含配件)单价,系统自动计算形成开标一览表价格。2、评标价为单价乘以招标文件物资明细数量清单和物资配件明细数量清单(如有)中约定数量的加权价(评标时系统根据投标人的单价自动计算加权价)。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 通用资格要求 | |
| 序号 | 内容 |
| 1 | 标的1、2: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在(/s/csg)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2-3个工作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响应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电子化投标操作路径如下: 获取路径:门户网站->点击供应商登录->选择(新系统)->购标管理; 投标路径:门户网站->点击供应商登录->选择(新系统)->投标管理; 投标助手下载路径:门户网站->点击供应商登录->选择(新系统)->购标管理-项目参加及文件下载-可下载项目。 供应商登记 投诉主体、时间、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应当是供应链业务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就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及评审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示公告注明的异议渠道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4)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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