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神铁路集团)所辖包神、甘泉、塔韩、神朔四条铁路,正线里程 872km,电气化率 62%,年货运量约3.2亿吨。
2.1.2为满足运输生产需求,保证机车供应及日常整备,包神铁路集团拟通过公开招标寻求提供联合运输的单位,共同完成列车牵引任务及部分机车整备作业等。
2.1.3本项目需投标方提供电力机车(含机车乘务员)或招标方提供机车、投标方提供机车乘务员与包神铁路集团共同完成运输任务,提供的电力机车机型为 SS4 型、 CEA1A1 型(神华十二轴)。机车运用范围为包神铁路集团管辖的包神铁路、塔韩铁路、神朔铁路等电气化区段;同时负责部分机车的整备作业,作业内容包含:所有机车油脂发放、烤砂、上砂、饮用水发放、用洗车机对机车外部进行清洗工作及烤砂房、机车排水试砂处、整备作业场所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日常运用整备自有机车的内部外部清洁服务(包含交流机车卫生间清洁服务)、修程除尘机车入检修库前机车的内部外部除尘清洁工作、车顶绝缘子清洁工作等。作业范围为机务分公司本部及朱盖塔区域。
本项目共划分三个标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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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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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机务分公司电力机车联合运输服务(第一标段) |
机车总数至少24台。其中SS4型至少19台,CEA1A1 型(十二轴)至少5台,根据招标方运输需要,安排机车运用于包神铁路集团管内牵引交路列车或担当调车小运转作业,也可用于集团所辖其他铁路。根据实际上线机车台数、运行地点及实际工作量分别据实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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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机务分公司电力机车联合运输(第二标段) |
机车总数至少26台。其中SS4型至少20台,CEA1A1 型(十二轴)至少 6台, 根据招标方运输需要, 安排机车运用于包神铁路集团管内牵引交路列车或担当调车小运转作业,也可用于集团所辖其他铁路。根据实际上线机车台数、运行地点及实际工作量分别据实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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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机务分公司电力机车联合运输(第三标段) |
机车总数至少25台。其中SS4型至少 19台, CEA1A1 型(十二轴)至少6台,根据招标方运输需要,安排机车运用于包神铁路集团管内牵引交路列车或担当调车小运转作业,也可用于集团所辖其他铁路;同时还负责部分机车的整备(含机车清洁)业务,平均每天约116台的工作量;根据实际上线机车台数、运行地点及实际工作量分别据实结算费用。 |
2.1.4服务期限:
第一标段为2026年11月3日至2029年11月29日;
第二标段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1月29日(其中机车乘务员委外服务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1月29日);
第三标段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1月29 日(其中机车整备服务2026年12月20日至2029年11月29日)。
2.1.5服务地点:位于包神铁路集团管辖的包神铁路、塔韩铁路、神朔铁路等电气化区段,机务分公司本部及朱盖塔区域。
2.1.6 其他:在服务要求期间因投标方直流机车到年限须替换机车时,新替换机车需以 CEA1A1型(十二轴)机车为主机型,且按照机车功率折算后计算替换机车台数。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1年 8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的铁路电力机车运输服务合同业绩1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已履约完成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2025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间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缴费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网站养老险种查询信息网页截图、或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社保证明缴纳材料);并提供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第一标段:投标人至少须具有24台机车,其中SS4型至少19台,CEA1A1型(十二轴)至少5台。提供机车资产所有权或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机车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但不限于能证明投标人对机车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或购车合同等材料);
第二标段:投标人至少须具有26台机车,其中SS4型至少20台,CEA1A1 型(十二轴)至少6台。提供机车资产所有权或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机车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但不限于能证明投标人对机车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或购车合同等材料);
第三标段:投标人至少须具有25台机车,其中SS4型至少19台,CEA1A1 型(十二轴)至少6台。提供机车资产所有权或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机车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但不限于能证明投标人对机车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或购车合同等材料)。
【8】其他要求: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协议且明确牵头人,联合体不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须明确机车数量,并按照本章3.1第【7】项设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6-08-11 0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6-08-17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