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择优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招标人按照 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3名行业专家组成),按照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百分制(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6-1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1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2-2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2-2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1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2-20分、资源配备计划6-10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 (方式、程序、标准等)在开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确定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程序公示。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注: (1))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2)中标候选人,因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签定合同后,不按合同工期、价款、质量等履约的,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两年内不得接受其该企业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投标。因发包方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招标人不得采用随机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排序的方式方法、程序、标准等不接受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无需向投标人解释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因。 (4)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或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按照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