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 标段一(QJJC-1) | 标段一:拟选取1家检测单位承担施工一标段全线基桩完整性检测服务;施工一分部原材料及实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工作。 | 资质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信誉良好。
2.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检测综合甲级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 |
| 业绩要求 | 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合同额不小于200万元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第三方检测业绩。 |
| 财务要求 | 无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⑥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 |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 分包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其他要求 | 参与施工单位基桩完整性检测的单位不得参与标段一投标。 |
| 标段二(QJJC-2) | 标段二:拟选取1家检测单位承担二分部原材料及实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工作。 | 资质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信誉良好。
2.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检测综合甲级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 |
| 业绩要求 | 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合同额不小于200万元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第三方检测业绩。 |
| 财务要求 | 无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⑥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第三方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 |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 分包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其他要求 | 无 |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
| 3.3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于招标文件获取有效期内,登录山东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117.73.253.249:8221/ztbSub/logon.jsp)进行注册(已注册成功的无需重复注册),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进行拟投标项目登记确认。 |
| 3.4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3.5 | 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非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确保可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或国家相应平台中查询,并在投标时提交相关截图及网址等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从业单位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履约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
| 3.6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核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