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 最小加价幅度 、 保留价 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预估数量×成交单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共同确认移交完毕的书面通知且转、受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额无息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一、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诉讼等影响对外转让的情形,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最终成交数量以现场实际移交数量为准。 二、本次交易标的按照实际移交数量据实结算交易价款,即成交单价×实际移交数量。 三、本次交易标的现已全部堆放在货场,成交后,最终结算按GB/T4814-2013标准执行货场对检对交数量及过磅数量,由转、受双方约定认可的磅房进行过磅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数量进行交付。 四、交易标的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吊装、搬运和人工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五、受让方在吊装、搬运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装卸除标的物以外的其他物品。因标的物存放在货场,受让方进入货场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的相关规定。若因受让方原因发生意外造成相关后果和损失的,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应自行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估数量×成交单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最终交易价款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当实际移交数量可能超出预估数量时,转让方应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受让方应将超出部分对应的价款付清后方可继续进行移交。若实际移交数量不足预估数量的,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将多余部分价款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 八、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标的交接时间顺延。 九、本次交易标的为原木,转让方不保证本次交易标的实物的质量、规格、尺寸、缺陷、完整度及其性能等。转让方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十、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并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供《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看标的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自行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看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等责任。 标的查看联系人:沈老师,联系电话:13778682228。意向受让方在项目公告期内自行联系转让方看货联系人,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自行前往。 十一、交易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金额向受让方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十二、本次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成交后,转、受双方应按预估数量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服务费。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服务费用的支付。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编辑:g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