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定标办法”“四、评标办法”“3.商务部分评审(4)评分标准”中②进行澄清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②当总报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减0.5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减 0.5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不足1%时按1%考虑)。”
修改为“②当总报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减0.5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减 0.5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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