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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公安局江安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招标编号: / )补遗书(01号)

2024-09-0400
江安县公安局江安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招标编号: / )补遗书(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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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公安局江安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招标编号: /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江安县公安局江安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于2024年8月22日挂网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时00分,现作如下补遗: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9时00分”调整为:“2024年 9月 19 日9时00分”。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9时00”调整为:“2024年 9 月 19 日9时00”。

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承包人”调整为: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刻成光盘或存至U盘递交。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在岗22日,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且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规定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依法将有关(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程、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提供保函、现金等作为履约担保,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履行手续退还。

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调整为: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国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除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外,工程合同采取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工期1年以内原则上一律不调差,若有特殊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国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除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外,工程合同采取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工期1年以内原则上一律不调差,若有特殊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最低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国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相关政策计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按该工程原财政评审同期国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相关政策、江安县同期地方主要建筑材料会商价格进行评审,并按中标(选)人中标(选)下浮报价同比例下浮确定。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每月分段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完成专用条款12.4.1条支付节点要求的阶段形象进度后,应于7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前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支付相应付款节点的进度款。以上计量工作仅作为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不得主张直接以上述数据作为最终竣工结算的确定依据,工程竣工结算须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时间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依法审核【计】。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为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结算前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出结论后,按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价的3%扣留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一次性支付工程其余款项。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计量周期。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 竣工结算”调整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补充后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修正补充资料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 违约”调整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承担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避免损失扩大。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因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双方约定,如发包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  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其他与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不相符的行为。②本工程严禁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一切形式的转包或违法分包。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7、其他信息不变。

                   

 

 

 

 

 

      招标人: 江安县公安局

                                       2024年09月03日

编辑:ggzyjy.s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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