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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建设规模:新建厚0.1米宽1米的脱贫户入户路建设,新建路灯工程等内容。新建日处理量20吨的污水处理站及附属设施1座;新建污水集中处理化粪池9个等内容。”修改为:“2.2建设规模:新建日处理量20吨的污水处理站及附属设施1座;新建污水集中处理化粪池9个等内容。”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元(¥40000元)。”
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元)。”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4310155.71元。”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保投标最高限价2368861.58元。”
4、补充完善“第三章 评标办法”2.1.4和2.2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论述质量目标、质量体系、组织、制度保障、质量通病防治、质量保障措施情况。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论述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及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体措施、已完工工程保护措施、分期施工安全保护措施等。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2%(1~3)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5%(20~25)时,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25~35)时,该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10~20),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被判定为擅自改变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编辑:g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