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首期)(配水工程)施工标段
答疑书(04)
对各投标人的提问,作如下回复:
异议一:1.招标人的招标清单中有投标最髙限价金额包含了甲供材料91410728.63 元(不含税),招标文件中已明确 甲供材料价格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 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 由于每个人组价方式和套价定额不一样,会导到定额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不一致,最后的材料合价可能会与91410728.63 元(不含税)不一致,请问定额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是否需要保持一致,投标人最后的材料合价是否应为91410728.63 元(不含税)?但控制价CJZ中材料合价为91410728.65元,是以哪个数据为准?请招标人明确回复,不要以相关评标政策文件的方式回复,谢谢。
回复一: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是可以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把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量清单是有法可依的。②专家评审时将依据川建行规(2021)3号文和川建造价发(2021)65号文进行评审。③招标人不能指导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④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属于投标人自主行为,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⑤ 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延期,本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正。
异议二:2.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148822241.1元。根据招标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条规定其中的第10条特别说明:(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条 内容 投标最高限价14882241.1元 ,这里的投标最高限价金额包含了甲供材料91410728.63元(不含税)。(2)甲供材料价格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 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再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2.2.1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 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请问在投标过程中,甲供材料在不调整的情况下,本次投标的最低限价是按照总价(14882241.1元3)下浮15%,还是校总价扣除不可谓价部分(14882241.1-91410728.63)下浮15%?请招标人明确回复,不要以相关评标政策文件的方式回复,谢谢。
回复二: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是可以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把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量清单是有法可依的。②专家评审时将依据川建行规(2021)3号文和川建造价发(2021)65号文进行评审。③招标人不能指导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④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属于投标人自主行为,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⑤ 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延期,本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正。
招标人:乐山市沙湾区华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编辑:g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