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
标段包信息
序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采办方式 |
1 | SHDQ00304/PCDQ00108/01 |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及中海壳牌惠州聚碳酸酯项目直流电源系统框架协议采购 | 公开招标 |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原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变更如下:
1、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直流电源系统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销售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未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2、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在中国境内单个工程项目中供货数量不少于10套的容量不低于40AH且与投标人本次投标货物产品系列相同的直流电源系统供货业绩,且该供货业绩中必须包含容量不低于120AH的直流电源。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供货合同的供货数量或框架协议下的订单的供货数量允许累计。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含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如有>)及对应发票复印件。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项目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物数量、技术要求及发票(发票应包含买卖双方信息、货物名称和数量,且与业绩合同一致)。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财务状况: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且至少有两年的净利润大于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