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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计师事务所除外)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同时具备以下2.1及2.2项资质)
2.1勘察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勘察成员提供):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2设计资质:
(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要求。
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3.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省外进粤企业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
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5.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5.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在职员工):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资格。
5.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5.3广东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登记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5.4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3个月,即 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6.1目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2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6.3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4目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5目前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7.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2)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2.2款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2.2条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需提供合作设计协议书)
(3)投标人已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签署盖章《投标人声明》(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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