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询比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格尔木
2.2 招标范围及内容:①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其中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与导排系统、围堤系统、防洪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②新建生产区,其中包含:分拣场地、破碎场地、垃圾临时堆放区、成品骨料堆放区、过磅设施、洗车平台等;③进场道路,其中路基宽度为6.5米以上内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招标。
2.3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至主管部门报批直至取得行政审批文件为止。
2.4 服务要求:依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并配合建设单位取得批复文件。
2.5 控制价:26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财务要求: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完整的材料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 其他要求: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4 信誉要求: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其他:无;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4.投标报名及询比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月23日09:00时至2026年1月27日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03室)持介绍信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询比文件或网上购买标书的投标人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393077179@qq.com),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4.2询比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月30日上午09:30。
5.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319。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青海项目信息网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9-8435436
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联系人:贾雪滢
电话:0971-6327712
电子邮件:393077179@qq.com
开户银行:青海省西宁市建行城西支行
账号:63001373637050019785
2026年1月23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招标人 | 招标人: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9-8435436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电话:0971-6327712 电子邮件:393077179@qq.com |
1.1.3 | 项目名称 | 格尔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再生利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
1.1.4 | 建设地点 | 格尔木 |
1.1.5 | 资金来源 | 其他 |
1.2.1 | 出资比例 |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3 | 招标范围 | ①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其中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与导排系统、围堤系统、防洪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封场覆盖系统等;②新建生产区,其中包含:分拣场地、破碎场地、垃圾临时堆放区、成品骨料堆放区、过磅设施、洗车平台等;③进场道路,其中路基宽度为6.5米。以上内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招标 |
1.3.1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止 |
1.3.2 | 服务要求 | 满足招标人要求 |
1.3.3 | 报价方式 | 投标价为总价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业绩要求 /; 财务要求: 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完整的材料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信誉要求: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其他要求: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其他:无 其他资质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前3日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前3日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询比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询比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前3日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月30日09时3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询比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前3日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询比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截止前3日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3.3.2 | 最高投标限价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方式提交(以到账为准),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
不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 |
3.5.5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2年6月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询比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U 盘,采用不可修改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正、副本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且加盖骑缝章,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封面书脊处须打印此次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 受。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19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前 3名中标候选人。 |
7.3.1 | 履约担保 | /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公示在本招标项目询比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
10.3 |
监督 |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
10.4 |
解释权 | 构成本询比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询比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 准。 |
10.5 | 招标代理费 |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招标人与本项目代理机构商定后,按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