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
2.2 建设规模: 660MW 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
2.4 标的名称:蒲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 号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项目
2.5 计划工期:设备交货时间:本项目所需部件在 2025 年 08 月 01 日前运送至招标人
厂内,因需停机揭缸测绘后确定的部分备件于揭缸后 5 日内运送至招标人厂内。施工时间: 计划停机时间为 2025 年 09 月 01 日-2025 年 11 月 15 日。机组施工工期 68 天(施工工期开 工时间从机组停机当日算起, 完工时间以机组具备油循环条件为止) ,油循环至机组并网 7 天。改造总工期 75 天。投标人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该工程。具体停机时间由招标人通过 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投标人。施工时间为暂定, 根据电力行业供需要求, 具体改造检修时间根据电网批复, 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改造工期, 合理安排设备制造和供货进度。
2.6 招标范围:项目实施总承包制,在确保 5 号汽轮机组安全及经济性能的前提下,投 标人负责实施改造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改造设计、制造、供货、试验、检修、包装和运输、接卸、现场施工、改造技术服务、缺陷处理、动平衡试验及处理、改造后启动调试配合以及第三方的性能考核试验配合等工作。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投标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承包工程许可证。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投标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承包工程许可证。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汽轮机设计、制造能力;须具 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 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 资质, 且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3 投标人近 5 年内须具有至少 2 个 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汽轮机设计、制造、供货业 绩或通流改造 EPC 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3.4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类别为机电工程 类),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须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 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B 证),具有从事类似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担任 1 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业绩(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 竣(完) 工类证明材料及本项目与拟派项目经理的关联性文件;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等)。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资质应满足 3.2 要求。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 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 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 联合体协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4)项目经理业绩应满足 3.4 要求。
3.6 财务要求:近三年每年净资产大于 0。
3.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7.1 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范围内,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7.2 近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国 家 应 急 管 理 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7.3 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 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8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 日 17:00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