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禁止提供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的、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采购、使用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近三年(截止上年度)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因环保问题的行政处罚事项(已撤消的处罚或期满的不计入)
3.1.7 投标人生产或代理(接受代理商时)的产品,近两年内不应出现不良使用业绩(已撤销的处罚或期满的不计入)。不良使用业绩指的是有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国家(省部级)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3.1.8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联合体投标。
3.1.9 对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各级分子公司,只能由母公司或一家分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由母公司或一家分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申请人将同时被拒绝参加本项目投标。
3.1.10 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完整的技术方案。本技术规格书文中加注星号(“★”)的条款表示很严格,报价技术文件中若有1项不符合“★”的条款,作废;加注三角符号(“▲”)表示严格,报价技术文件中若有2项(包含2项)以上不符合“▲”的条款,作废;未加注星号(“★”)或三角符号(“▲”)条款为普通条款,对这些条款的偏离数量超过3项时,将导致报价无效。
3.1.11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的星号项(“★”)及三角符号(“▲”)进行逐条响应。
3.1.12 2022年12月-2023年12月防爆LED照明灯具销售累计超过2.5万套。业绩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清单中须列出合同编号、买方单位名称、所属行业、项目名称、物资名称、供货数量、供货日期信息并提供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3.1.13 投标商须提供与此次投标产品所有规格相符的防爆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由国家认可的下列机构(实验室)或相同资质的有关单位出具: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3.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4.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5.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8.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14 投标商须具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并提供其自有资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开标日期前生产加工场所12个月内电费连续缴纳证明(缴纳人须为投标企业,不能为个人),生产作业人员与生产加工场所的合影照片及百度或高德地图位置信息
3.1.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8月1日 8:00时至2024年8月7日 16:0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