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本标项目名称: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25年燃煤清理清洁工程
2.1.2 工程项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东安村东安239号。
2.1.3项目简况: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为4×350MW燃煤发电机组、2×66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本次招标的主要工作为燃料系统的燃煤清理清洁,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
2.1.4工程项目工期要求:本项目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若进场推迟,后续服务期限不顺延(因期限变更造成的所有风险、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互不追责),合同结算价按实际服务天数调整。
2.2招标范围:燃料系统的燃煤清理清洁,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2)业绩要求: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燃煤清理清洁的相关业绩(合同业务内容应至少包含保洁和清仓(舱)相关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扫描件应包括首页、签字盖章页以及能体现合同具体内容的关键页),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2月24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31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