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C、投标报价”中序号1的评分标准进行澄清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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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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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10分,每高出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为止(不足1%时按1%考虑)。 |
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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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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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10分,每高出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按插值法计算)。 |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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